
第二十条学生符合国家有关加分录取的,我院均予以认可,并在高考文化课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审。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审。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审。

4、报考费: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报名考试费每位考生150元,报名时交到当地县(市、区)招考办。

第二十七条报考费:按照省招考办有关规定收取报名考试费每位考生150元,报名时交到当地招考办。

第二十九条报考费:按照省招考办有关规定收取报名考试费每位考生150元,报名时交到当地招考办。

第二十九条报考费:按照省招考办有关规定收取报名考试费每位考生150元,报名时交到当地招考办。

第二十八条报考费:按照省招考办有关规定收取报名考试费每位考生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