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七条学校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委会有关考生加分的政策。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与之不符的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四条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省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

第十四条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省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

(4)对专业校考成绩特别优秀并已与我校签订了预录取协议的考生按第一专业志愿优先录取。

(二)对高考成绩未达到我校低投档分数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调剂录取。

第二十六条报考部分本科专业的考生,其相关单科成绩(原始满分为150分)原则上须达到以下规定的分数标准:外语类专业外语(英语、法语、日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工商管理专业(中荷校际交流项目)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中国语言文学类专业语文成绩不低于90分;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数学成绩不低于90分;以上相关单科成绩分数标准在录取时可根据生源情况作适当

第十五条报考艺术特长生的考生须参加湖北省组织的统一专业测试。

第十四条报考艺术特长生的考生须参加湖北省组织的统一专业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