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学校纪检监察处与招生办公室共同对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和监管。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学校学费及住宿费等费用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录取人数按预科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其高考文化成绩不得低于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同科类投档线下80分。预科生在预科培养期间不分专业;学校根据学生志愿,结合预科培养期间的成绩及人才培养的需要确定专业。预科培养结束,经考核合格,转入本科阶段学习。

第二十一条国防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

第九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学校学费及住宿费等费用按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为主任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学校本科招收的少数民族考生约占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