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加分、降分和优先录取办法根据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八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3、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退学学费:按照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关于退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我院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二十条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录取规定和我校上述有关录取原则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