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五条学院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按教育部下达,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发布为准。学院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总计划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录取优秀考生,预留计划由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使用。

第八条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报名人数和生源质量等因素编制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将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录取优秀考生。

第九条学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教育部下达,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发布为准公布。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录取优秀考生,预留计划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使用。

第九条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各省、市、自治区高考报名人数和生源质量等因素编制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将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录取优秀考生,具体由招生办视生源情况决定,并向招生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分省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学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教育部下达,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发布为准公布。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录取优秀考生,预留计划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使用。

第十条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含各专业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我校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