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二条普通类专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中,对考生进档后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办法。

第二十一条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中,对考生进档后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办法。

第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考生进档后,对进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录取。

第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考生进档后,对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

3.普通类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根据该区规定,按照“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

第十五条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进档后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及安排专业。

第十五条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安排专业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