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决定学院招生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六条我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10-,,电子信箱:zszx@.cn网址:http://www..cn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9号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100102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第十一条我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20%。录取时,我院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第十二条我院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照顾对象的录取政策。对享受政策性加分、降分投档的考生,我院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提档,政策性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我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和纪律的执行情况,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六条北京青年政治学院设立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自主招生政策,集体讨论决定自主招生重大事项。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协调保障组、命题考务组、招生录取组、系统管理组和纪检监察组。

第六条我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