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于相对的长期用工和校外单位用工,应指导学生与用工单位签订相应的协议。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应安排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占用学生的正常上课时间。
第十三条 各用工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于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者,应降低考核等级,并相应降低报酬标准。
第十四条 考核与报酬发放原则上按月运行。用工单位每月25日将考核结果(考核表)送交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指导中心汇总后报送财务资产处发放报酬,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
第十五条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所需酬金从学校勤工助学基金中列支,校内经营性单位和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根据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贷款对象我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你院对家庭困难和品学兼优的学生有哪些资助和奖励措施?答:学院为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更好地完成学业,设有各项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金。对特困生的学费实行减、免、缓,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院还积极协调生源地相关部门为学生办理助学贷款手续,并为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绿色通道。1.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人·年;学院奖学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1、县资助中心对借款申请的审核要点主要包括:贷款申请表填写必须齐全、正确,借款人签字、捺印。填写各类文件时必须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真实、合法、有效。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真实、合法、有效。共同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

贷款用途生源地贷款原则上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共同借款人条件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二)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三)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四)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

④勤工助学岗:岗位报酬5元/工时,每天按两工时计算,月报酬300元左右;

3、勤工助学岗:岗位报酬5元/工时,按每天两工时计算,月收入300元左右。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经济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根据山东省省政府《关于调整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2000]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勤工助学是指本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于补充和改善学习、生活条件,帮助自己顺利完成学业的行为。第三条学校支持学生有组织的开展合法、正当的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

第三章岗位的设置与提供第十一条对于相对的长期用工和校外单位用工,应指导学生与用工单位签订相应的协议。第十二条勤工助学应安排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占用学生的正常上课时间。第十三条各用工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于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者,应降低考核等级,并相应降低报酬标准。第十四条考核与报酬发放原则上按月运行。用工单位每月25日将考核结果(考核表)送交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