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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试行)岗位的设置与提供

2018年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试行)岗位的设置与提供
中专网 更新时间:2023-03-17 22:37:24 解决时间:2018-05-11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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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岗位的设置与提供

第十一条 对于相对的长期用工和校外单位用工,应指导学生与用工单位签订相应的协议。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应安排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占用学生的正常上课时间。

第十三条 各用工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于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者,应降低考核等级,并相应降低报酬标准。

第十四条 考核与报酬发放原则上按月运行。用工单位每月25日将考核结果(考核表)送交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指导中心汇总后报送财务资产处发放报酬,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

第十五条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所需酬金从学校勤工助学基金中列支,校内经营性单位和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根据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中专 数据中心 2018-05-11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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