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8年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3.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往届生现场确认时须提供本市户籍证明或本市工作证明,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考试、录取资格。注:工作证明为以下四种方式的任一种:①本人的工商营业执照;②本人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③本人的《天津市就业登记证》(可以通过人力社保部门或者存档机构办理《就业登记证》;如果通过个体经营或者社区服务等方式实现就业,应当在就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到企业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办理);④在区县社保分中心开具的本人2017年度参保缴费证明(证明须加盖“社

3.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往届生现场确认时须提供本市户籍证明或本市工作证明,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考试、录取资格。注:工作证明为以下四种方式的任一种:①本人的工商营业执照;②本人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③本人的《天津市就业登记证》(可以通过人力社保部门或者存档机构办理《就业登记证》;如果通过个体经营或者社区服

第二十九条其他未尽事宜由我院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协商解决。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招生办公室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第十二条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我校根据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对于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我校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区、市)的同批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以此类推,院校志愿

1.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高一项加分,且高不超过20分;该加分在投档、分专业时均适用。在调阅考生档案时,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条在湖北省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我校按教育部规定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等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踊跃、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十七条对部分有特殊规定的省、自治区、市的录取工作,做如下规定:(一)在江苏省录取中,对考生进档后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二)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中,对考生进档后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办法。(三)上海市考生,录取时执行《上海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沪教考院[2017]17号)相关规定。(四)浙江省考生,录取时执行《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

第十九条学校在接到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对有特殊规定的省(区、市)的录取工作,做如下规定:(一)江苏省考生进档后,对进档考生按总分排序,当总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依照江苏省相关规定排序。(二)内蒙古自治区考生进档后,专业或专业大类录取以“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或专业大类志愿排序录取”为原则,在公布招生计划范围内,先按考生填报的专业或专业大类志愿顺序依次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或专业大类不设分数级差。

第二十一条学院在接到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第五章学生管理第二十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8年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