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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和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哪个好?学生宿舍环境好吗?资助政策有哪些?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2-07-09 16:57:38 解决时间:2022-07-06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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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考生都想知道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和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哪所学校好?就此问题,小编通过。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和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排名、录取分数线、专业奖学金、学校简介等几方面给大家做个分析!
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与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排名对比表
名称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校友会(公办一类)115-
校友会(公办三类)-54
高职排名287999
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与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录取分数线
(一)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在陕西省录取分数线
年份招生类型录取批次最低分最低位次省控线选科要求
2021普通类专科批271150067150
2021普通类专科批34665888150
(二)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在陕西省录取分数线
年份招生类型录取批次最低分最低位次省控线选科要求
2021普通类专科批212159932150
2021普通类专科批32871270150
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简介

学校于2001年经省政府批准,由原陕西煤炭工业学校、西安煤炭卫生学校、陕西煤炭职工大学合并组建而成。学校是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专业群建设单位、国家优质高职建设单位、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陕西省示范性高职院校等。历经60多年发展,现有教职员工732人,全日制在校生14000余名,现有专任教师586人,高级职称187人、中级职称202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338人,双师素质”教师200人,全国优秀教师1人,全国先进教育工作者2人,省级教学名师7人,全国煤炭行业职教名师1人、全国煤炭行业技能大师5人、全国石油化工行业教学名师2人,入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教师14人,职教名师2人,省级教学团队3个。教学实训设施完备,图书资料馆藏丰富,设有10个教学院(部),开设各类专业50个,其中国家特色高水平专业群1个、国家骨干专业4个、国家级健康服务类示范专业1个、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2个、中央财政支持的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建设专业1个、全国职业院校健康服务类示范专业点1个、省级一流专业6个、省级示范院校建设专业及专业群4个、省级专业综合改革专业4个。

困难生资助办法

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我院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13号)文件,以及《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陕教贷[2004]1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助学贷款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的用于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由银行发放的个人信用贷款。其主要的优惠政策,一是无须经济担保,二是学生在校期间,利息100%由财政补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财务处、学生处和各系部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协调指导我院助学贷款工作。学生处设立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各系(部)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部)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条:在院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学生处会同财务处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

1、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根据省教育厅核准的贷款额度将申请材料报送经办银行;

2、建立动态的助学贷款学生档案数据库,协助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3、按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贷款事宜,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及时统计并向上级部门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情况。

第五条:各系(部)负责本系(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摸底调查,建立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情况档案,并将名册报助学贷款办公室;根据学院的要求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要求的学生贷款材料报送学生处助学贷款办公室;及时掌握统计并向助学贷款办公室提供申请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家庭经济变动情况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

第七条:申请贷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取得正式学籍,具有有效身份证和学生证;

2、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

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八条: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九条:借款学生必须书面提出贷款申请、额度,交所在系(部)审核;所在系(部)将审核同意后的材料和证明交学生处助学贷款办公室,助学贷款办公室对贷款学生资格进行复核,将确定的贷款学生名单经院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同意后,通知所在系(部),由系(部)通知学生准备有关材料。

第十条: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第十一条:院学生处助学贷款办公室将审核后的有关材料送至贷款银行审查,贷款银行对学院提供借款学生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并将审核同意发放贷款的名单送交学生处助学贷款办公室,由助学贷款办公室统一组织借款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根据贷款银行,借款学生签定的《贷款合同》,由贷款银行将贷款金额划拨我院财务处开立的帐户上。

第十三条:学院财务处根据借款学生贷款的项目按年度扣除学费、住宿费,并向借款学生开据收费凭证。基本生活费贷款按每年10个月逐月发放。

第五章  贷款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中途要求终止贷款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并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在借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请求银行中止发放贷款:

1、    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    违法乱纪,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    中途退学、转学、休学、伤亡或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4、学习成绩差等其他原因,无法完成学业的

第六章  贷款期限、利息、展期和利率

第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与借款学生商定,毕业后1—2年开始还款,6年内还清。

第十七条: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借款利息,学生在校期间,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补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十八条:对于毕业后继续学习本科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学习本科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九条: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第七章     贷款本金偿还

第二十条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一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与贷款银行和学生处助学贷款办公室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定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否则学院将扣留毕业证、报到证、户粮关系及档案等。

第二十二条:借款学生毕业后,应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单位、联系地址、联系方法及工作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贷款还本利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之日起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学生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五条:经办银行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二十六条:借款学生因触犯国家法律而被判刑或学院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自行离校等,借款学生家长应负责归还全部贷款。

第八章  违约学生公布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经办银行按季度将已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校。

第二十九条:借款学生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以及违反借款合同中各约定条款的借款学生,将被认为是违约学生进行公布。

第三十条:贷款银行将需要公布的违约学生信息提供给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违约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的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简介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陕西省教育厅主管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位于风景秀丽的西安市秦渡镇。交通便利,办学环境优雅。学校占地面积737亩,建筑面积24 万余平方米 。学校建有医学各专业实验室134个,实验设备先进,物品齐全;校图书馆藏书总数43.8万册,同时还有电子阅览室,电子图书127GB。学校建有一个标准游泳池、旱冰场、篮球场、排球场等各种体育运动设施。

困难生资助办法
陕西省教育厅
文件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
陕教贷〔2007〕5号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
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高校、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委托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制定了《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姬建鹏    联系电话:87338656
    附件:《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陕西籍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开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陕西籍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四条 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是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称“委托代理行”)。
第五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防范风险,方便贷款”的原则,由借款人在户口所在地的委托代理行就近办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保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成立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省际协调领导小组,由主管教育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的负责同志为成员,以加强对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省际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间的关系,组织宣传相关政策,落实有关工作。
第八条 省教育厅为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牵头单位,按要求成立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称“省资助中心”),并负责对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各市、县建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称“市或县级资助中心”),制订相关管理考核制度。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市县级资助中心开展贷前贷后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定期向省财政厅和开发银行通报工作情况;归集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保证及时足额向开发银行划拨;建立并加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及时向高校、市县级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动态信息。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开发银行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申请获得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市、县要成立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资助中心,人员编制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内部调剂整合。市级资助中心主要负责本地区贷款工作的统计汇总、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市、县级资助中心业务经费。
第十二条 县级资助中心作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机构,具体负责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前组织及贷后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入学前户籍为本县(区)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
(二)接受高等学校、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开发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资助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三)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在本县(区)范围内,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和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 各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资助中心及开发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县级资助中心需要,协助提供国家生源地信用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四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陕西籍学生,均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5.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原则上就读中学也应在本县,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是跨县就读的。
(二)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其他贫困家庭。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六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实行一次申请,分年发放。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展期。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十九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学生在校期和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宽限期满,开始还本,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还清,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统一的贷款申请表,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三)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级资助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于当日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合同一式正本四份,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各持一份,县级资助中心持二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待合同回执寄回县级资助中心报开发银行。合同签订后,由县级资助中心当日将相关资料转交委托代理行,为借款人开立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合同回执是“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借款学生携带合同回执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前将合同回执寄回所在县级资助中心。县级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合同回执整理汇总后,与汇总表一同逐级上报省资助中心,由省资助中心统一报送开发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贷款审批。开发银行在收到省资助中心报送的贷款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借款合同于开发银行审批后生效。开发银行将审批结果汇总,于1个工作日内送交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在接到审批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下发给县资助中心,由其转交委托代理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开发银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县级资助中心在开发银行开立的账户(暂未成立县级学生资助中心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代为开立账户)。委托代理行于贷款资金到账1个工作日,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第五章 贷款贴息、本息回收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实行全额贴息。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学生,其贷款利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利息由省财政负担。
委托代理行于每年度结息日(12月20日)前30个工作日进行预结息,县级资助中心将预结息情况逐级上报省资助中心汇总,省资助中心报开发银行审核确认,开发银行确认后,省资助中心向主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省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省资助中心归集后在年度结息日前直接划付开发银行。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其计息期自借款人取得毕业证书当年9月1日(含1日)起,当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后贷款进入还款期,县级资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委托代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委托代理行计算还本付息金额。县级资助中心应提前通知借款人在个人账户预存相应款项。委托代理行于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并划转至结算帐户,及时出具扣收清单。
第六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由开发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作为专项风险拨备,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负担;在省属高校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分担50%。中央财政负担的风险补偿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省财政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由省资助中心归集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直接划付开发银行。
第二十九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激励约束机制。风险补偿金超出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开发银行奖励县级资助中心,用于弥补县级资助中心日常工作经费;风险补偿金不足以补偿相应的违约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开发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坏账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核销。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级资助中心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教育 学生 贷款 通知
抄送: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8月23日印发
打印人:山世英                 校对人:姬建鹏                共印500份

  中专 2022-07-06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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